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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时间:2025-06-06   阅读:次   来源:宁波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文字


宁波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以下简称 “基金会”)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运行合法、合规、合理,实现项目预期目标,维护基金会、捐赠方和受益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宁波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章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所有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项目以及根据捐赠人意愿设立的专项项目。

第三条 项目的审批权限严格遵循本基金会章程及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四条 基金会项目的管理工作须符合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年度工作计划,结合社会需求和青少年实际情况,尊重捐赠人和合作方意愿,确定项目立项方向。

第五条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严禁徇私舞弊,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本单位、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项目立项由经办人提出,并递交项目计划书,包括实施内容、目标、方式、进度及预算等,由秘书长审核,报理事长同意后立项。其中5万元以上项目,根据基金会章程规定,需经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议集体商议批准后立项。

第七条 对于与其他机构合作的项目,在项目立项后,基金会应当与合作机构签订项目合作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协议由基金会与合作机构共同起草,由法人授权秘书长进行签署。

第八条 项目实施遵循以下三种方式:

1.自主实施:自主确定的服务类或奖补类项目的实施。

2.公开征集:通过适当的公开渠道,征集确定实施主体。

3.委托实施:根据项目的特定需求、目标和性质,将要求较高、专业性较强的项目采用委托方式实施。

公开征集和委托实施方式参照《宁波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采购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第九条 奖补类项目审定受奖或受资助的对象名单,以适当形式公示。

第十条 实行项目负责制,落实专人对项目启动、规划、执行、监控、评估验收、档案管理等情况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 以调研考察、项目评估、日常督查或与项目负责人沟通交流等方式动态掌握实施进度,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并达成预期目标。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方应依据项目协议要求,及时提交项目推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会开展结项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 应急类项目参照《宁波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应急救助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归类建档,做到及时、完整、统一、规范。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2024年12月30日基金会三届二次理事会表决通过,解释权属于由宁波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施行,未涉及事项按照基金会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